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执协12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绿化服务中心。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旁。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恒阳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大树营市政小区C组团。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昆明市绿化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云南恒阳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云0129执562号〕,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该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办理更为有利于案件执行,该院报请我院将该案指定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办理更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号为(2020)云0129执562号执行案件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熊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