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惠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惠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521民初4181号 原告:马鞍山市惠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当涂县江心乡新锦村大闸片自然村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8496237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马鞍山市惠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兴建筑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10000元,并以3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年底,原告惠兴建筑公司将部分设备卖给被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欠原告设备款叁拾壹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捌万元,2022年4月15日付拾伍万元,2022年5月31日付捌万元。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要,被告口头表示在2023年春节前把所欠原告的货款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31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11月,惠兴建筑公司将部分设备卖给***,***出具承诺书载明欠惠兴建筑公司设备款3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80000元,2022年4月15日付150000元,2022年5月31日付80000元。付款期限到期后,惠兴建筑公司多次向***催要,***一直未付,以致成诉。 以上事实有惠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当庭陈述与***签字的承诺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惠兴建筑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向惠兴建筑公司购买设备欠款310000元未付的事实经本院予以确认。***拒不到庭应诉,又未要求给予付款宽限期间,本院依法对惠兴建筑公司主张的设备款310000元予以支持。惠兴建筑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为年利率3.45%,自2022年6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惠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款310000元,并以3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