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6709号
原告:东阳市横店**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康庄北街18号自南向北第一间。
经营者:***,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禹山社区东一樟树下。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品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通衢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吾小平。
原告东阳市横店**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品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东阳市横店**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9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横店**挖机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横店**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阳市横店**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