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昌广告装饰公司与智联机电设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民商初字第25号 原告赤水市永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赤水市中南正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永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永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永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永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赤水市永昌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