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3民终7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审被告: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梦竹公寓****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由上诉人返还***购房定金50万元,并从2019年12月16日起,以50万元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3.上诉人应当交纳的上诉费为540元。事实和理由:1.***与上诉人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利用其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优势,让上诉人产生了重大误解,对上诉人显失公平,该《协议书》应予撤销;2.在《协议书》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后,***又诱导上诉人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书》的约定同样对上诉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3.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提出应当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一审认为上诉人未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要求是错误的;4.***的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一审认定该请求为要求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5.上诉人对返还***50万元的购房定金并无异议,但逾期利息应当LPR计算,上诉费只应计算为540元。 ***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智联公司、***二审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退还***购房款5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的利息,以及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利息为53917元);2.判令智联公司、***对***的还款义务(金额为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智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3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1.甲方将其购买的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大道CBD五号楼(4或5层)的8、9、10、11、12、1号房以53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2.本协议签订日乙方先支付甲方定金伍拾万元,乙方将剩余房款在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甲方同意支付尾款时优惠叁万元,如乙方不能在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则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甲方应无条件退还已付房款(包括定金);3.丙方、智联公司与甲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甲方追偿;4.其他。协议签订当日***向***支付定金500000元,后因***资金不到位放弃继续交易,***、***一致同意解除协议。2019年12月15日***向***出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一份,载明:“本人***,因与***解除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本人承诺返还***交纳的定金伍拾万元,2020年1月8日前付清,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如超过2020年1月8日未付,则按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承诺书》出具后***未按期付款,***主张未果,酿成讼争。 一审法院另查明,***系智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申请费3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已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承诺中***、***约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该约定应认定为违约金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向***返还定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按每年6%计算的违约金,从2020年1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违约金。***、智联公司(由***代表)在协议中同意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关于该约定系连带责任保证的陈述,认定***、智联公司应就***应当返还的500000元定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智联公司应就***应向***返还的500000元定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智联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因***系智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议中***代表智联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不予采信。对***关于应按3.85%计算逾期利息的辩称,该辩称与***、***约定不一致,且***未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故不予采信。对***、智联公司关于***系法律职业从业者,协议对***不公平的辩称,本案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之相关的承诺系***单方作出后***表示同意,协议、承诺对***并无不公平之处,***是否系法律职业从业者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故不采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决绝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判决:一、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购房定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按每年6%计算的违约金,从2020年1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年24%计算的违约金;二、由***、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应当向***返还的购房定金5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4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270元,由***、***、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逾期还款利息利率标准如何认定。首先,***主张《承诺书》系受重大误解作出应予撤销,但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月内依法行使撤销权,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所应归还的钱款性质系***支付的购房款定金而非借款,故《承诺书》载明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质是对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约定,该标准并无显失公平之处,一审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在还款承诺期限到期后久拖不还,严重违背诚信,本院对其要求按LPR标准调减计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负担,本院退还***81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