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57070747A,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黔03民终70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黔0302执221号***申请执行***、贵州智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