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325号 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