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325号
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