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设备买卖和交货地均在海阳进行,即合同履行地在海阳市,故本案应由海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6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供货与服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原告方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