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烟台金瓜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552号
申请人: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德路73号5号楼2单元202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栋,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金瓜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31号金海创业大厦C座6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金瓜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瓜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瓜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冰河制冷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