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黄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惠五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4)闽0128民初5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铁隧道局公司上诉称,1.案涉合同约定纠纷使用仲裁管辖,该约定系有效约定。2.黄某某系惠五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惠五建设公司管理,其行为系代表惠五建设公司。中铁隧道局公司与惠五建设公司之间仲裁约定有效,理应受到仲裁约定的约束。综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4)闽0128民初5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 黄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仲裁受理,但黄某某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黄某某不具有约束力,不适用本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范畴。因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平潭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中铁隧道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