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604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川0604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2024)川0604执38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