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59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592民初7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956950.70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5月13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