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8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北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因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予以免交,预交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