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8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北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因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予以免交,预交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