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402执异184号
异议人(案外人):韩某,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国胜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
第三人:攀枝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地质勘察院)与攀枝花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地质勘察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某名下房屋。本院财产保全后,案外人韩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2025)川0402执保1273号对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的保全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韩某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韩某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韩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