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2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青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体育场东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州世纪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300元,已执行0元),发现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21)川0182执3485号的被执行人为同一人,且均为金钱债务案件,故本院将本案件合并至(2021)川0182执3485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1)川0182执3485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