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3157号
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5幢、9幢。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总经理。
被告:北京宁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1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潘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宁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