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543号
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5幢、9幢。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镇石郭工业园区企业主小区03幢。
法定代表人:陈芳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杭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