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93民初409号
原告:邵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邵某与被告长春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