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3民初3780号
原告:付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系公司法务。
原告付某诉被告长春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向付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