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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长春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93民初3780号 原告:付某,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系公司法务。 原告付某诉被告长春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向付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