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803执3808号
广东**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将款项570008元存入本院的标的款项账户,上述案款扣除8016元结转执行费,剩余款项561992元已退回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22)粤1803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原告损失561600元及支付迟延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