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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3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审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A3栋4层4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快审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