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1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6205.0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