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1执7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1、请求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人已被错误执行的xxx元,并责令被执行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款项被扣划之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外人*x、***自愿用自有财产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