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安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吉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1号院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仲重裁字第000101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