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抗3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湖北清江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北清江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23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8〕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