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701号 原告:湖北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湖北某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