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1执恢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男,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宜都市。 担保人***,女,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农洋工贸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执行回转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再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住所地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不动产,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上述财产在本案中暂时无法对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581执恢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娟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