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民初461号
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03775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