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民初461号 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03775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