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9民初7713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义蓬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