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75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甲公司、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