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财保128号
申请人:安徽欣龙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与天山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1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03496M。
法定代表人:李凤亭,总经理。
被申请人: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义蓬街道耀顺江东金座22幢1203、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GMQ3J0M。
法定代表人:胡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蚌埠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政府办公南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7BCF53。
法定代表人:胡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欣龙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蚌埠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蚌埠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12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担保人李白春(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770106332X)以自身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6770号]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欣龙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白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6770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蚌埠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领航建工(杭州)有限公司、蚌埠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俊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池 浩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文书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