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执行某某、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01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