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2执32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川13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缴存公积金记录,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房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提取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四川蜀通港口航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款74000元。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74844元,已实债权金额7400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844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