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124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井研县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323372917J,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井研县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机械租赁费用6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全部租赁费为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负担了申请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