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0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64964-8,住盐城市盐马路**地块兴诚公寓**门市楼**(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苏0902执4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盐城市九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锦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