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XXX与某某、陕西华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1371号
原告XXX,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李宗飞、徐波,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张青山,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华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江,窦涛涛,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金沙林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赵庆丰,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尚君、白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XXX、***、陕西华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沙林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芙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