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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州上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台州上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1民初9855号之二 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冷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上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迎宾西路92、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上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诚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1.50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