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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568号 原告:重庆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4组351号-9号A区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2553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办逸龙花园二号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5982187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79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