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302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民主路民主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319643(1-4)。
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辰龙(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张云飞,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告:***,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第三人:沈建方,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煜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云飞、***、第三人沈建方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