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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市居佳老年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2453之一号

申请人: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市居佳老年服务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市居佳老年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的晋M6××重型专项作业车为其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城市居佳老年服务中心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6××重型专项作业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