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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德丰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485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甲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