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德丰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485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甲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