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83执23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金碧新城2-2-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L8625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东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1733元及利息,债权已受偿0元,还有81733元及利息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