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筑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筑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
法定代表人:汪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上诉人湖北筑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9月27日向上诉人依法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询,本院诉讼费账户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筑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娟
审判员  杨楠
审判员  陈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