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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青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冻结***、***在江西木意建筑工程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