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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03执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所持有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现因***将执行标的、诉讼费及执行费转账至我院执行专户,请求解除冻结工商股权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持有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