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30民初56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江西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MA391HEP6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茶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茶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830ME3073150P。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以下简称优泽公司)、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茶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茶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优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茶源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优泽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被告茶源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借用被告优泽公司资质承包被告茶源村委会发包的***茶源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程。后被告***将该工程中的***茶源村琉璃瓦屋面项目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单价106元平方米,即总价款为53万元。同时合同约定总工程全部竣工被告***要及时付工程款70%,余下30%如屋面不漏被告要全额付清,被告公历2020年12月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安排人员开始施工,后于2020年1月14日完工,并通过微信告知了被告***。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2万元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又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了共计28万元的工程款,剩余23万元的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且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缴仍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辩称,是欠原告23万元,因为项目是给政府做的,政府只支付了30%的钱,被告已经支付原告60%的钱。由于政府的款项没到位才没有付清原告的款项。
被告优泽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钱没到位是因为政府钱未到位。***是借用我司资质做工程。
被告茶源村委会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信息;
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茶源村琉璃瓦屋面工程,以及对建筑面积、单价、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的支付节点作出明确约定;
微信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承包案涉项目于2020年1月14日全部完工;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又向原告支付了28万元的工程款。
被告***质证对原告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优泽公司质证对原告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茶源村委会未质证。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优泽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发包合同,证明被告茶源村委会是发包方,案涉项目是政府项目。
原告质证三性无异议。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茶源村委会未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茶源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4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建***茶源村琉璃瓦屋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单价为106元每平方米,不含水沟(不包任何税收)。并约定了付款方式:总工程全部竣工甲方要及时付工程款70%,余下30%,如屋面不漏甲方要全额付清,甲方公历2020年12月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于2020年1月14日全部完工,并告知了被告***。2019年12月9日,被告优泽公司中标永新县***茶源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工程。2019年12月10日,被告茶源村委会(发包人)与被告优泽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中标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承建中标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885242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验收、审计后,凭发票拨付至工程量的100%。案涉工程在2020年年底就提交了验收申请,已经***政府和被告茶源村委会验收了,但永新县农业农村局还未验收。庭审时,被告***与被告优泽公司自认双方是挂靠关系,***借用优泽公司的资质承建案涉中标工程,***又将***茶源村琉璃瓦屋面工程非法转包给***承建。***已经向***支付了30万元款项。被告茶源村委会至今还差欠被告优泽公司、***建设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被告优泽公司资质承建中标项目并与无建设资质的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所做的工程已经发包方茶源村委会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了,可参照承包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自认还差欠原告***工程款23万元。根据***与***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应于公历2020年12月底付清,现已到期,故***应当立即向***支付剩余工程款23万元。被告***与被告优泽公司系挂靠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优泽公司对***差欠其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没有约定,且案涉工程一直没有验收,且案涉《承包合同》无效,不得主张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是违法分包人,被告茶源村委会是发包人且还差欠工程款。故发包人茶源村委会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茶源村委会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0000元;
被告江西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江西吉安市永新县***茶源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江西优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