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03执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余小兰,女。
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所持有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现因***将执行标的、诉讼费及执行费转账至我院执行专户,请求解除冻结工商股权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持有江西木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良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左宁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