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1436号
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飞**3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阔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胜利路168号2栋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阔宇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00元,减半收取计944.00元,由原告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琪
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