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辑庆镇飞**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761448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96631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在94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在9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