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23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23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